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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本、文明之源,节水治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稳定的重要措施。唐山是全国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水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节水治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于2002年被住建部评为全国第一批节水型城市,并保持称号至今。唐山市于2008年在河北省率先完成了节水立法,《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节约保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推进非常规水的利用、提高用水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紧缺矛盾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对节水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及“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提出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要“高度重视水安全风险,大力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等。节水工作的理念、要求、内容、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2021年7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对近年来节水治水新理念、新探索、新实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出现了与新形势节水工作要求以及上位法规定不适应、不一致的情况,急需修改,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也迫切需要通过节水立法加以推进。为有效实施上位法,决定采取立新废旧“小快灵”立法方式完成修改任务,即制定《规定》同时废止原条例,灵活高效,简便易行,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对唐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制定《规定》是我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破解我市水资源管理领域问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2022年2月,修改《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市水利局起草工作专班经调研论证,省条例规范全面具体,为避免重复上位法,提高立法效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创新性特点,拟制定《规定》,通过立新废旧的方式完成原定的修改任务。11月,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法工委组织召开制定《规定》立法调度会,对《规定》的立项和起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23年1月,制定《规定》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确保立法质量,市水利局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立法项目委托协议。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水利局、三方机构组成立法起草组,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于6月9日通过市政府官网及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官网和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等载体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同时印发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7-8月,围绕立法框架及我市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再生水利用、特行用水管理、节水资金投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重点、难点问题,立法起草组先后赴曹妃甸、玉田等重点县(市、区)和部分企业开展节水立法调研,赴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学习考察节水立法和管理经验;在开展多轮实地调研后,结合各地各部门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4次集中通稿。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的《规定(草案)》,于9月11日市政府16届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20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规议案。

2023年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组织立法起草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规定(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同时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法制工作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和修改完善。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2024年2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吸纳了国家、省、市的一些政策措施,学习借鉴了北京、天津、南京、济南、烟台等地先进立法经验。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亮点

《规定》共20条,从部门职责、财政支持、节水责任制、节水信用管理、节水与海绵城市建设、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生活节水降耗、高耗水重点行业、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服务产业培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唐山特色,主要体现为:

(一)小切口、坚持精准立法。《规定》定位小切口立法,突出“小快灵”特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体现补充性、延展性、创新性。根据我市节水管理现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上位法关于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再生水利用领域、合同节水管理、用水权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对《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有价值条款如用水单位义务、用水数据报送、尾水回收利用和高耗水服务业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保留延续;根据我市被纳入全国节水信用评价试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海水淡化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晰权责、夯实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坚持“四水四定”方针,加强节水宣传和知识普及,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的节约用水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提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通过明晰政府、部门、乡街、村居的责任义务,充分发挥其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分门别类,最大程度落实节水工作。

(三)全覆盖、落实精细管控。《规定》着眼于节水重点领域,落实精细管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强调提高城市蓄水、渗水、涵养水能力,城市更新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农业节水增效方面,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节水技术,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节水型水产养殖等方式,推进农业用水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在工业节水减排方面,要求工业企业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用水单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生活节水降耗方面,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色节水家庭。同时,《规定》对洗车、洗浴、游泳馆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单位以及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和场所的节水工作都进行了细化规定,确保通过精细管控,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四)听民声、回应社会关注。《规定》遵循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立法过程中开门纳谏,倾听民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群众关注的道路喷洒和再生水利用等问题,《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取水。规定道路喷洒机械化作业应当结合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及天气情况控制作业的水压、水量,科学调配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强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对再生水循环利用的严格管控,着力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五)广动员、推动全民节水。《规定》在用水单位节约用水责任制中明确了节约用水宣传责任,鼓励城乡居民循环利用生活用水,提倡节水型生活方式。公共机构和场所倡导光瓶行动,杜绝瓶装水浪费。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节约用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节水服务产业,提高节水服务产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在高耗水工业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降低用水消耗。通过解决社会公众节水意识不强、节水参与度不够等问题,着力提升全民节水能力和水平。

(六)明处罚、强化刚性约束。《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对公共供水单位未按时报送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新增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缴情况等数据信息的行为,对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行为等都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夯实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盗采及污染地下水等行为,明确了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义务,明确了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用水节水管理参照北京、天津等地法规,落实京津冀协同立法理念。

以上说明,请与《规定》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