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志远)记者从2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条例》提出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条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调动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违约毁约。
《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
《条例》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及其应用范围,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主体取消优惠便利。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和特点,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条例》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给予立法保障,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信用主体书面异议申请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