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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的说明

—2024年7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适应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新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实现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解决我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主要问题的有力抓手。随着健康中国行动的实施,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人居环境的基础上,对社会健康有了更高的需求,关注点从传统疾病防治转向了对自身健康水平的提升上。在实际工作中,爱国卫生组织管理、重点场所环境整治、健康管理与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回应各方面诉求,法治化手段的运用既是解决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难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

三是加强我市健康城市建设和促进基层社会健康管理水平提升的迫切需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把健康城市建设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保障与健康相关的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完善相关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把健康融入城乡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促进城市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通过地方立法把健康问题列入城市决策者的议事日程,推动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2022年3月,制定《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市卫健委组建起草专班,开展调研摸底和文本起草工作。2023年1月,制定《条例》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市卫健委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立法项目委托协议,起草专班着重从立法可行性、工作难点及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爱卫工作实际需求,拟定了《条例》文本初稿。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和市卫健委多次研究论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0月20日通过市政府官网及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等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11月下旬,围绕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人居环境改善、社会健康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卫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赴迁安、滦州进行专题调研。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充分借鉴省内外做法,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22日,市政府16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议案。12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2024年1-3月份,法工委先后三次组织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及立法第三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于4月中旬征求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后,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5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6月中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20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审通过《条例(草案)》。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吸纳了《全国爱卫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全爱卫发〔2022〕5号)、《关于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的意见》(全爱卫发〔2021〕4号)、《爱国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了上海、广州、石家庄、承德、三亚等地的立法工作经验。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人居环境改善、社会健康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着眼我市实际,适应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展需求,突出唐山特色,主要体现为:

(一)突出健康,精准立法。《条例》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推进文明、健康唐山建设,突出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特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践行合理膳食、科学运动、心理平衡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不断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提升健康唐山建设水平。

(二)厘清职责,明确主体。一是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和体系建设,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爱卫会组织,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三是明确爱卫会在政府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等;四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五是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其成员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三)聚焦问题,关切民生。《条例》遵循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一老一小”和学生餐的健康服务内容,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人员开展健康评估,针对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导与干预;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规定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中小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针对群众关注的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做出回应,明确了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水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总结近几年新冠疫情防控经验,明确要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紧密结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四)奖惩结合,促进工作。《条例》规定,对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条例》结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灭杀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使用药物、器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违禁药品的,管道直饮水或者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管理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具体处罚标准;对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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