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说明

——2024年7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消防车通道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近年来,非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已成为城市治理的痛点和难点。为回应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新期待,推动消防车通道管理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我市亟需制定关于消防车通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破解消防车通道监管难题,为规范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基层防灾避险能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基层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第一线,也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前沿。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对提升基层防灾避险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的现实需求,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的直接体现。

二是固化管理经验、完善治理机制,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的客观需要。为落实上级对强化火灾预防、创新社会消防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积累了有益管理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晰监管职责和管理责任,健全依法综合治理机制,推动构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新格局;将我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将有力推动消防车通道的依法管理。

三是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弥补精细化管理漏洞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消防车通道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平安唐山、法治唐山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地方立法,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对弥补我市在消防车通道精细化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加快创建全域消防安全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2022年3月,制定《规定》被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立法专班,聘请专业团队,对立法背景、可行性及工作难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2023年1月,制定《规定》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3月,市人大社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三方机构成立法起草组,对《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集中研讨和修改完善。7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关于《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官网、司法局官网和政务新媒体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8月,立法起草组赴遵化、玉田、滦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部分物业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赴兰州、呼和浩特、大连等地学习吸纳先进经验做法。10月,在完成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经10月20日市政府16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规定(草案)》的议案。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

4月初,法工委将《规定(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省有关立法咨询专家的修改意见,对《规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26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5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改并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吸纳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0〕78号)、《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8年2月28日印发)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学习借鉴了北京、大连、邢台、承德、焦作、呼和浩特等地先进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规范了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主体、设置要求,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场、城乡道路等各类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致、依法履职”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唐山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结合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对上位法关于消防车通道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延展,主要体现为:

(一)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车通道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将消防车通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二)突出多元共治新格局。《规定》着眼于消防车通道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严格落实联合管控。不仅明确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消防车通道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还进一步明晰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等负有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设置警示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制止消防车通道相关违法行为等管理责任和义务。

(三)回应社会的高度关切。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放置障碍物、设置路障,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能立即打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时市场、早夜市等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消防车通行等问题,在《规定》中都作出了具体管理措施和处理规定,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

(四)明确处罚种类和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规定,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城管部门对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职责;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还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请与《规定》一并审查。

唐山劳动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冀ICP备08105870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312017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