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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慈善法施行,一批新规相应公布施行

严格规范公开募捐行为,健全个人网络求助监管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高蕾)民政部5日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4种情形,其中第三款由“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变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进行了完善。

根据5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登记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在登记成立后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办法作出相应修改,在第二条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变更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高蕾)民政部5日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条件,严格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据了解,新修改的慈善法5日施行,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办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办法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要求方案中增加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等。

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

办法还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予以明确。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高蕾)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5日联合公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办法细化了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查验相关规定。

根据5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办法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等多个角度细化了规定。

办法在申请指定条件中明确平台需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规定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办法还明确求助人、信息发布人需要提交的求助信息和相关材料;规定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此外,办法还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主要规则、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指定流程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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