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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诈骗新手法 莫成电诈“工具人”

年关临近,又到骗子行骗的高发期。面对花样百出、防不胜防的诱骗手法,公安机关呼吁公众提高警惕: 警惕诈骗新手法,莫成电诈“工具人”。

何为电诈“工具人”

“帮人取钱就能挣佣金,真划算。”“银行卡不用了卖掉还能赚钱,真会过。”“扫码进群就可以领取精美小礼品,真不错。”“生日就送万元现金花束,真浪漫。”小心!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电诈“工具人”!

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的统称。

电诈手法多种多样,电诈“工具人”也种类繁多,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

具体有哪些形式

电诈“工具人”依照参与的阶段不同,大致可分为“引流工具人”和“洗钱工具人”。

所谓的“引流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吸粉引流”,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线下引流”多以“扫码送礼”“支持创业”等方式出现,电诈分子在网上发布兼职广告,要求兼职人员以赠送礼品等为由吸引群众扫码进群或是拉人建群;“线上引流”的表现形式多为冒充客服给他人打电话并拉人进入指定聊天群。

所谓的“洗钱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是诈骗结束的“末端操作”。围绕洗钱,电诈分子会编造出多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引人上钩: 高薪招聘兼职采购员;为了避税,需要兼职者持银行卡在工作人员配合下面对面刷脸转账;销售有业绩压力,希望代为转账冲业绩;因财务问题,想找人帮忙转账刷银行流水……

当“工具人”的后果

对于被蒙骗成为洗钱“工具人”的鲜花店、金饰店等,虽不涉嫌犯罪,但也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或承担封禁手机号等不利后果;

对于提供“两卡”、提供技术支持等电诈“工具人”,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接受刑罚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避免沦为“工具人”

网络上信息芜杂、诱惑颇多,我们自当小心谨慎、仔细甄别,主动对灰色兼职说“不”,看到租号、“跑分”、吸粉等兼职绝不动心,坚决举报,用好反诈利器,决不成为电诈犯罪链条上的任何一环。

警方提示:“国家反诈中心”APP一定要安装,96110(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预警劝阻专线一定要接听,12381(工信部公共服务电话平台)涉诈预警劝阻短信一定要细看!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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