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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法规解读(2)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其中,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立法脚步逐步加快。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60条,包括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切,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条例》第一章主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的综合治理工程,由国家网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国家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各领域的监管实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协助支撑机构,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引导者,网络相关行业组织作为自律规范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引导者,共同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政府、学校、家庭、企业在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中的责任义务,旨在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网络道德意识、网络法治观念、网络使用能力、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对培养我国数字时代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全面承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要求,聚焦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痛点,明确网络空间参与者在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三方面的义务。

其中,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明确了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请求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条例》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

应对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条例》立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支持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讲处罚方式、尺度,第七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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