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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终觅两全法 不负企业不负民

—唐山水源地条例修正,精准护航饮用水安全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许冰峰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边凌飞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正后的《条例》于2025年6月3日重新公布施行。《条例》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和利用处置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优化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确保与上位法协调一致,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需求。据统计,唐山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面积681.54平方公里,现有企业117家,目前已建设危废间企业76家(工业企业设置的危废间属于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从事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企业14家,以上企业均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科学调整,与时俱进。《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原规定主要是参照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6.3.2 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在此基础上,加严拓展至“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场所”,但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修订,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因此,对法律适用出现了认识上的分歧,执行中不便把握,无法满足目前环境管理要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了科学修改。

精准施策,保障安全。《条例》原规定导致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工业企业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正常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贮存环保设施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同时导致大量遗留问题出现;需配套建设危险废物的暂存设施的新建项目(非严重污染水体建设项目)审批受到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项目准入受到限制,为环境管理带来困难,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新修正的《条例》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的“暂存和转运场所”修改为“集中收集和利用处置场所”,将“处置场所”修改为“填埋处置场所”,小小的两处改动,却解决了制约企业发展的大问题,精准调整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和利用处置设施,以及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处置场所;同时,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在准保护区内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严格规范其防护措施,确保不对水体造成污染。

守护水源,惠及民生。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水源地生态安全直接关系饮用水安全,《条例》的修正,优化了唐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既确保了饮水安全,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准保护区内现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能更有效地防范环境污染。此外,唐山市涉及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大多数是将钢渣、水渣、粉煤灰、石渣等固体废物作为建材行业原料生产利用,废水产生量较小,对水体影响不大,对于具体建设项目对水体污染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定是否能够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运行。新《条例》将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精准护航饮用水安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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