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1.普通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1月至12月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确定,为税前工资;伤残津贴视同工资)。2.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3.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有什么规定?
答: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本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问: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问:入驻唐山市的京津企业和派出机构,缴存基数有特殊规定吗?
答:有。可申请执行京津缴存基数标准,即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北京(天津)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该标准的单位,缴存比例须同时执行两地相应规定。
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单位汇缴有什么要求?
答:1.个人缴存: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2.单位汇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归集专户;汇缴需遵循“先核定,再缴款”原则,先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核定当月应缴金额后再转账,按月足额缴存,不得逾期欠缴、少缴或超额汇、补缴。
问:单位办理汇、补缴业务可以选择委托收款方式吗?
答:可以。委托收款业务的具体办理,依照《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3〕12号)规定执行。
问:单位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单位补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补缴情形: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的;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缴存的;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2.所需资料:单位补缴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补缴时,单位和个人需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记者 李馥 通讯员 王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