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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有何规定?

【问政内容】 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有何规定?

【问政回复】 市医疗保障局答复如下:

依据《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医保字【2020】51号)规定,“除器官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每次门诊携药量为1个月外,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每次门诊携药量可为1至3个月,具体携药量根据接诊医师指导结合患者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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