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决定性作用。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通过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权利实现,使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有规则可循、有权利可依、有救济可求。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仍存在政策随意性强、执法不规范、司法保护不足、政企纠纷解决不畅等问题,影响市场主体获得感。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能
(一)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契约履行、公平竞争、市场退出等环节,均需要稳定、明确、可预期的法律规则支撑。缺乏法治保障,市场交易成本将大幅上升,信用体系难以建立,公平竞争无从谈起。只有将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人为干预、政策摇摆与潜规则盛行。
(二)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发展信心。法治具有稳定性、权威性与强制性,能够有效避免政策朝令夕改、行政随意干预。企业在投资、经营、创新过程中,最需要的是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法治通过固定制度规则,让企业敢于长期投入、敢于扩大再生产、敢于承担创新风险,从而真正提振市场信心。
(三)平等保护产权,筑牢市场主体经营底线。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能够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实施平等保护,不因所有制、规模大小、地域差异而区别对待。只有产权得到严格保护,企业才敢投资、企业家才敢创业、创新者才敢投入研发。
(四)规范公权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法治的重要功能是约束公权力,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清单管理、规范审批、限制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能够有效减少行政寻租空间,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显著降低企业在行政审批、监管检查、政策对接等方面的制度性成本。
(五)维护公平竞争,破除市场壁垒与地方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法治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壁垒、行业垄断,保障各类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进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体系仍需完善,部分领域规则滞后。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立法不断健全,但仍存在一些短板。一是部分新兴领域如平台经济、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立法相对滞后,监管规则不明确。二是部分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化、碎片化问题,形成隐性制度壁垒。三是政策与法律衔接不够顺畅,部分领域仍以政策代替法律,稳定性不足。四是公平竞争审查刚性不足,一些歧视性条款未能完全清理。
(二)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柔性监管落实不到位。在执法层面,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一是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现象仍然存在,增加企业负担。二是轻微违法容错机制、“首违不罚”等制度在部分地区落实不到位,仍存在“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倾向。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薄弱,执法不透明、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四是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尚未根治,影响企业公平感受。
(三)司法保护质效有待提升,企业维权成本较高。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仍存在不足。一是涉企案件办理周期较长,诉讼效率不高。二是部分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使用不够审慎,存在超标的查封、长期冻结等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三是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足。四是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举报等行为对企业干扰较大。
(四)政务诚信建设不足,“新官不理旧账”仍有发生。政务诚信是营商环境的重要风向标。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政府承诺不兑现、招商引资政策不落实、政府合同不履行等问题,“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此外,政务公开不够充分、政策解读不及时、审批流程不透明等问题,也影响企业对政策的理解与运用。
(五)纠纷解决机制不够高效,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发生纠纷后,往往面临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执行难等困境。商事调解、仲裁资源分布不均,在线解纷机制普及不足。部分案件胜诉后难以执行,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畅,未能形成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体系。
三、加强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些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制度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核心,统筹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招标投标、破产退出等领域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营商环境法律体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定期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所有制歧视的规范性文件;加快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立法,明确监管底线,为创新发展预留空间;规范地方立法行为,推动制度规则统一化、标准化,防止形成区域制度壁垒。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不必要干预;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推动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经费彻底脱钩,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杜绝趋利性执法。
(三)强化司法保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程序,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处置企业财产;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震慑侵权行为;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推行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缩短审理周期,提升审判效率;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与国家赔偿机制,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恶意诉讼、虚假举报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法治化政务服务能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健全政务履约机制,规范政府合同、招商承诺、优惠政策,依法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数字化、“一网通办”,实现“最多跑一次”法治化、常态化;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合理界定失信行为,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防止信用监管泛化滥用。
(五)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构建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提高解纷效率;推广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降低时间、交通、人力成本,便利中小微企业维权;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重整、和解、清算制度,帮助困境企业纾困重生,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建立企业维权服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对涉企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
(作者单位:唐山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唐山师范学院研究基地)


